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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新冠肺炎个人防控义务告知书
2020-05-11 08:55  

 

全校教职工、学生:

经云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将于5月14日开始组织学生错锋返校复学。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州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你应履行的防控义务告知如下: 

一、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全体师生返校返岗前继续按所属部门、学院规定的方式,每天上午9:00以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旅居情况、风险人群接触史等情况,不报告者默认为无需要报告事项(或相关信息与前一天相同)。

二、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一)全体教职工、学生返校返岗前三天要如实填报《楚雄师范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健康申报表》、《楚雄师范学院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学生返校申请表》(学生)以电子版形式提交所属部门、学院,经所属部门、学院审核后方可返校返岗。

(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按要求申报“健康码”,教职工应当按要求返岗前居家观察14天,每天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管理;学生在返校前应当自主居家观察14天,并做好记录。

(三)以下人员必须经过核酸检测,提交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后才能返校:

1.曾经被诊断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的师生员工,返校前7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

2.一个月内有湖北旅居史的师生员工,返校前7天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

3.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师生员工,返校前7天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

(四)目前有发热、干咳、气促等呼吸道症状的师生员工暂缓返校。

(五)校园进出规定

1.所有进入校园人员必须接受体温检测和相关检查、登记。

2.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校园,因公务确需进入的需持有效证件、说明事由,履行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

3.不遵守校园防控规定者不得进入校园;体温异常或身体有其它可疑症状者不得进入校园;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认为不适合者不得进入校园。

4.学校实行封闭管理期间,所有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校园。

(六)遵守“晨(午、晚)检”制度,每天在规定时间自觉配合做好体温检测和身体异常情况申报。

(七)除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外,不组织、不参与各类聚集性活动(含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的校外培训、研学旅游、户外拓展、比赛、展示、评比和考试等)。

(八)遵守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教室、办公室、餐饮中心、公寓(宿舍)等场所的疫控管理规定。

(九)做好自身防护。随时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加强自我监测,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及时报告。非必需,不外出,确需外出应当落实好个人防护措施(戴口罩)。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宿舍、教室、办公室勤通风,定时消毒。注意饮食营养,适量运动,作息规律,提高自身免疫力。

(十)返校途中全程佩戴口罩,尽可能避免与人群近距离和正面接触,尽可能避免触摸身体外物品和设施。乘坐飞机、动车尽可能不吃东西、不喝饮料、不上卫生间。保存好相关票据,以备排查密切接触者之需;

(十一)尽可能准备1只体温计和适量口罩。

三、履行疫情防控社会义务

积极配合政府、社区、学校、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知识、政策的宣传学习。不信谣、不传谣,发现与疫情相关谣言及时制止。进出公共场所,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尊重疫控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

四、处罚规定

对不履行疫情防控个人义务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被告知人和所在部门、学院各存一份)

特此告知

附件:1.1.《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提示》

 

                                            楚雄师范学院

2020年4月30日

 

以上《告知书》所告知内容,本人已知悉。充分理解、坚决支持国家有关疫情防控政策,自觉遵守学校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并保证所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被告知人姓名(签字):                  

被告知人单位:                          

                  2020年   月   日

 

 

附件:1.1

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提示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 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四、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响应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拒绝执行疫情防控处置指挥部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公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九、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五不聚”等防控措施要求,虽然自身不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不听劝阻仍然参加各种集聚活动,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或行政处罚。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十、如果确诊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一、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指令,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如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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