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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2015“平安高考”,教育部要做7件事
2015-06-29 21:28  

确保2015“平安高考”,教育部要做7件事

2015-06-17 14:53:47 来源: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浏览:59次

5月7日,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召开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杜玉波,教育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以及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林蕙青主持会议。

杜玉波指出,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实现社会纵向流动的重要途径,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当前国家教育考试安全面临严峻形势,社会上“助考”犯罪活动依然猖獗,教育系统内部的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各地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做好考试安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把保障高考安全作为推进高考改革的重要基础,切实增强做好考试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以更加严格的措施、更加过硬的手段,有针对性地做好考试安全工作,确保高考各个环节万无一失。

杜玉波要求,教育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前期预防为关键,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内部治理为重点,全面强化考试安全关键环节,确保实现2015年“平安高考”的目标任务。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试安全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做到考试安全责任全覆盖、无死角。

二是完善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把“齐抓共管、联防联控”的考试安全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三是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技术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涉考人员的选用工作,健全考场安全管理体系。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考前安全保密联合检查和考中关键时段巡视力度,着力加强薄弱地区和环节的督导检查。

五是完善诚信制度。加强诚信考试教育,组织所有考生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六是强化应急防范机制。做好西藏地震灾区考生安置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七是完善宣传服务机制。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便利。加强对考生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杜玉波强调,要切实做好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切实抓好高考加分、自主招生、高职分类考试等改革任务落实。严格执行“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切实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加大对违规招生的执法监察力度,开展以治理“点招”为重点的专项执法监察。

王立英重点就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招治考,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严明招生考试工作纪律进行了部署。要求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切实肩负起确保高考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着力加强考试安全硬件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机制建设,防范和打击高科技舞弊和替考舞弊等行为,加强监考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执行高考加分政策,进一步规范特殊类型招生。要求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监督,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真正使招生考试纪律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

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保密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确保高考安全对各自工作系统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议在北京设主会场,各省(区、市)设省级分会场,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分会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地方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负责人,各普通高校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

2015年初,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

2013年10月14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

(一)招生政策公开。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高校招生资格公开。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院校、试点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特长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三)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学费标准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报考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

(四)高校招生计划公开。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以及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五)考生资格公开。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煤炭企业对口单招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

(六)录取程序公开。各地确定的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和考生志愿征集办法等。

(七)录取结果公开。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录取信息包括批次、科类、类型、院校、专业等;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八)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地、各高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九)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各地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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