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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毕业生边境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
2015-12-11 00:00  

各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边境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0]239号)等文件精神,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现将我校毕业生边境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文件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2)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工作证明》或《央企就业工作证明》(附件3)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3、所签署的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就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三、报送时间: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10日

此通知

附件:关于边境就业学费补偿的通知(校发文件).rar

1、《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0]239号)

2、《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3、《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工作证明》或《央企就业工作证明》

团学工作部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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