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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17-03-13 00:00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7年度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招录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报考或录用条件的情形

1.现役军人;

2.招录单位考察时仍未取得毕业证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生;

3.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在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录用后即与相关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8.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人员。

二、报名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信息网(gwyks.ynhrss.gov.cn,以下简称专题信息网)届时将提供访问链接。报名主要环节有:注册、提交报考申请、报名资格审核、网上缴费、招录计划裁减、岗位调剂、准考证打印等。

(一)注册并提交报考申请

时间:2017年3月15日9:00至3月20日24:00。

拟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未注册人员不得参与后续报名环节。

注册人员凭注册信息登录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各项信息,提交报考申请。每人只能申请一个报考岗位。

报考人员须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及上传的照片,报考信息一经提交或审核通过,不再允许任何修改。因身份证过期、信息填写失误、照片模糊、变形,造成后续考试过程出现问题的(无法进入考场或无法通过复审等),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招考岗位于本环节开始前在专题信息网发布。

(二)报名资格审核

报名资格审核采用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计算机根据报名信息对照岗位需求判定报考者是否符合岗位报名条件,计算机无法判定时(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填写为“未纳入专业目录中专业”或“具备岗位要求的相关资质”等),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审核结果最迟于第二天返回。在此提醒报考人员根据提交报考申请时限及审核时间安排,及时提交报考申请。

人工审核的权限为省级招录单位、垂管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法检两院和州(市)法检两院,逾期未审的报考人员,请直接联系审核单位。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人员,其报名信息不再允许任何修改。

(三)网上缴费

时间:2017年3月16日9:00至3月22日24:00。

报名费40元/科,只能通过网上银行缴纳,不设现场收费点。各岗位缴费人数于次日在专题信息网公布。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减免考试报名费用(详见专题信息网发布的问题解答等文件)。

(四)招录计划裁减

受开考比例限制的岗位,缴费人数与招录人数之比未达3:1的,将根据缴费人数相应地裁减招录人数,裁减后仍无法达到比例的,取消岗位招考。

(五)岗位调剂

时间:2017年3月30日9:00至3月31日18:00。

因招录计划裁减而取消的岗位,其报考人员可参与岗位调剂,重新选择满足条件的岗位报考,审核过程与报名资格审核相同。此类人员中未通过调剂审核或不参与调剂报名的,将失去报名资格,其报名费将予以退还。

(六)准考证打印

参加笔试的人员于2017年4月17日9:00至笔试开考前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笔试及后续各考录环节均须出具身份证及准考证,请妥善保管。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1.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岗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A、B卷),其中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岗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A卷),除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外的岗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B卷);

2.其他岗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其中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还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二)笔试时间

2017年4月22日: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下午14:00—16:30法律专业知识

2017年4月23日:

上午9:00—11:00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测试

(三)笔试地点

报名填表时,报考人员可在报名系统提供的考区中,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笔试地点。

报考人员笔试考试用品由各级考试机构统一配备,报考人员无需自带。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如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等)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笔试加分

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的子女,报考人民警察岗位,笔试成绩加3分。

(五)笔试分数公布

经国家有关部门对报考人员答题情况进行雷同卷鉴定后,确认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或长期记录。

报考人员可于2017年6月1日至7日登录报名系统查询个人分数。参加考试但分数为零分的人员、未缺考但被标记为缺考的人员、对违纪情形有异议的人员可以申请查疑。

2017年6月15日专题信息网公布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首批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等信息。

四、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岗位、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其他岗位无需进行。

进入体能测评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1.笔试总成绩不低于所报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2.笔试总成绩的岗位排名在岗位招录人数6倍比例范围内。

体能测评工作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执行。

五、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报名信息的进一步核实。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1.笔试总成绩不低于所报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2.须进行体能测评的考生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3.笔试总成绩的岗位排名在岗位招录人数2倍比例范围内。

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根据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持笔试准考证(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时参加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须对是否参加面试及后续考录过程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人员,若出现放弃面试、放弃体检、放弃考察、放弃录用资格等行为,将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资格复审时出现放弃或不合格人员的岗位,按进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进行递补,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要求的岗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开展面试。

六、面试

面试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可采取单一面试方法,也可以根据岗位需要,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全省统一划定为70分,面试总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与后续考录过程。

全省面试工作拟于2017年7月中旬以前完成,具体时间以省级和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七、各项成绩计算

笔试总成绩=各笔试科目成绩之和+笔试加分;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40% +(申论成绩×100/申论满分分值)×30% +(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科目成绩×100/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科目满分分值)×30% +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申论满分分值+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专业科目满分分值);

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法律专业知识成绩+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法律专业知识满分分值);

其他岗位百分制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分值+申论满分分值);

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100%-专业测试成绩权重)+专业测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权重;

综合成绩=(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50%。

笔试总成绩、百分制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依照面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项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八、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岗位排名和岗位招录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及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录用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情形或个人放弃时,只在初次出现的阶段进行一次性递补。

九、公示和录用

(一)确定拟录用人员

招录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综合考虑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

拟录用人员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报考岗位代码,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有岗位空缺的,可进行一次性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三)录用

按照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能兼职的规定,已签署用工合同且仍在合同期内的拟录用人员,必须在招录单位考察结束后、报批录用手续前将解除合同协议原件提交招录单位。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录用通知下发后,录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央规定精神,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十、重要提示

(一)公告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信息网(gwyks.ynhrss.gov.cn)。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造成的报考失误,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的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三)本公告所附相关文件与公告具备同等效力,请报考人员仔细阅读。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次考试的政策咨询及解答可登录专题信息网的“论坛”查看,如在论坛置顶帖中未发现个人所遇问题,可发帖提问。对于把握不准的资格审核方面的问题,可直接联系招录单位或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询问。

(五)报考人员对自己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负责。报考人员应信守本人在网络报名时签署的诚信承诺。报名资格审核是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报名时签署的诚信承诺,视报考人员填写信息为真实信息而进行的审核。由于网络报名阶段已经对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和岗位招考条件做过审核且比对合格,所以后期现场的资格复审不再用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岗位招考条件进行比对,只进行报名填写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一致性的比对及对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审验,如果报名填写信息与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两者不一致,报考人员将被视为违反了诚信承诺,由此带来的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其他后果将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说明: http://wdx.cxtc.edu.cneditor/sysimage/icon16/rar.gif云南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政策文件(送省教育厅) (1).rar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公务员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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